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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斑馬測速未攔停後寄罰單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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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紅斑馬測速未攔停後寄罰單來
WWEHB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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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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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30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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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斑馬測速未攔停後寄罰單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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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速度超過規定最高速限(20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 , NTD 3500
國道三號南下30.1公里
2. 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 , NTD 7000
國道三號南下30.7公里
===
以上是車友的傑作,
他本來得意的很以為成功逃離,
我們都跟他說不可能,
手排 E60 520只是懶得追他(E90 323).............
果然寄來了。
我好奇的是,
這是哪種測速?
又警察是如何舉證車主拒絕停車受檢?
警車上的錄影畫面有辦法說明該車主拒絕停車嗎?
小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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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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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30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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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60車上的制式設備幾乎都只有手槍而已,除了90手槍外就是雷射槍.
目前幾乎所有巡邏車都有加裝攝影鏡頭,E60應該是有跟到違規車後方確定錄到車牌後才脫離.
因為那種CCD鏡頭必須在距離30~50公尺左右,才能拍攝到清楚的車牌.
拍到後不攔是故意的,因為這樣才能告發第二張不服攔停逃逸罰單.
第二張,如果有時間可以上法院申明異議,勝訴機會一半一半,主張當時路上有多台車輛,並不知道警察當時是向那一台車輛示意攔車,600公尺的距離以高速公路的車速不過是10幾秒,就算要攔停你的車,在高速公路上怎麼可以說停就停,至少也該在行車安全不妨礙其他用路人的情況下讓你慢慢切出外側車道,而且警車既然可以跟到30.7公里為何不再示意攔停一次?所以主張當時並沒有不服攔停之意圖.
如果有裝LI就沒有測出超速,就不會有這些問題了~
GPS雷達雷射測速系統專業職人 裝機服務專線0912-994779 楊先生
woh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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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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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30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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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可能是雷射槍測到
因為很遠就測的到超速
如過車輛拒絕停車 他們可是有很多的時間去記車牌
美國當警察 有一項測驗就是記車牌 十輛車通過 最少要記六到七輛 (一輛一輛的過)
在台灣
罰單鬧上法院
法官只會很簡單的問警察一句 你認識當事人嗎
當然 警察都回答不認識
既然不認識 也就沒有故意刁難或亂開單的問題
結案
在美國
罰單鬧上法院
以你朋友的這案來說
法院反而會要求你朋友提出沒超速和沒拒絕停車受檢的證據(在美國 是非常非常非常難跑的掉警察的攔停的)
自己想辦法
在台灣法院其實是還蠻人性化的
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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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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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30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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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預定95.7.1施行)
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第 60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
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
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
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警方因攔查不停,而以逕行舉發告發的,他不需要相片為證,其處罰也是針對車主告發的,因不知駕駛人是誰(不一定是車主)。
除非你能有證明於該時間、地點你的車未在此出現,否則申請可能無法通過。
對違規通知單(紅單)舉發內容不服,你可以至交通裁決所申訴,
具備文件:違規通知單正本。申訴書.
■交通違規陳述單表格格式。
若有採證照片,請附正本。
其他足資佐證資料。
若申訴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須檢附受處分人之委任書。
辦理方式: 1.親至應到案處所。 2.掛號郵寄舉發機關或應到案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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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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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30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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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楊
於 2009-7-30 22:02 發表
E-60車上的制式設備幾乎都只有手槍而已,除了90手槍外就是雷射槍.
目前幾乎所有巡邏車都有加裝攝影鏡頭,E60應該是有跟到違規車後方確定錄到車牌後才脫離.
因為那種CCD鏡頭必須在距離30~50公尺左右,才能拍攝到 ...
所以超速沒有照片佐證也可以開單?
且若因此申訴,
法官也會採信執法人員的證詞,
是這樣嗎?
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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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30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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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EHBK
於 2009-7-30 22:42 發表
所以超速沒有照片佐證也可以開單?
且若因此申訴,
法官也會採信執法人員的證詞,
是這樣嗎?
雷射槍所測得的應該有證據(第一張罰單)
第二張罰單應該就如楊大所說的
有影片佐證(有拍到車號)
第一張罰單申訴成功機率應該是零
第二張罰單申訴成功機率是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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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30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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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rn
於 2009-7-30 22:57 發表
雷射槍所測得的應該有證據(第一張罰單)
第二張罰單應該就如楊大所說的
有影片佐證(有拍到車號)
第一張罰單申訴成功機率應該是零
第二張罰單申訴成功機率是一半
可是一般若是雷射槍執勤外掛pda,
通常不是就不會追了嗎?
他就持續定點測速、結束後回局裡列印違規照片呀~
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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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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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30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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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EHBK
於 2009-7-30 23:08 發表
可是一般若是雷射槍執勤外掛pda,
通常不是就不會追了嗎?
他就持續定點測速、結束後回局裡列印違規照片呀~
楊大不是有說嗎!
拍到後不攔是故意的,因為這樣才能告發第二張不服攔停逃逸罰單.
才有兩張業績可交差
[
本帖最後由 chern 於 2009-7-30 23:20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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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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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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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30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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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7 WWEHBK 的帖子
一定是手持式雷射測速槍,也就是非照相式.
如果是照相式就不需攔停舉發,也就沒有後續第二張罰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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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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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31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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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楊
於 2009-7-30 23:53 發表
一定是手持式雷射測速槍,也就是非照相式.
如果是照相式就不需攔停舉發,也就沒有後續第二張罰單的問題.
嘿嘿~
這樣才能一次有兩張業績
WWEHB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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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31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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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楊
於 2009-7-30 23:53 發表
一定是手持式雷射測速槍,也就是非照相式.
如果是照相式就不需攔停舉發,也就沒有後續第二張罰單的問題.
所以我的疑問是...
手持雷射槍,沒有照片,
但還是可以寄罰單給車主,
車主收到後若不服申訴,
要求舉證,
假設照片拿不出來,
法官也會依信任職勤人員而採信警察的說詞囉?
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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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31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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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EHBK
於 2009-7-31 09:00 發表
所以我的疑問是...
手持雷射槍,沒有照片,
但還是可以寄罰單給車主,
車主收到後若不服申訴,
要求舉證,
假設照片拿不出來,
法官也會依信任職勤人員而採信警察的說詞囉?
因為雷射槍打靶是採違規後攔停的方法
值勤人員也會說違規的當時有攔停
當事者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
當事者逃逸,警方當然要持有證據告發
再來就如楊大所說的,巡邏車都有加裝攝影鏡頭
會錄到逃逸的車存證再離開
所以值勤人員也是有證據來告發
申訴會不會成功,楊大有說機率是50%
法官也不一定會採信警方的說詞
要看申訴者的說詞及態度
楊大也有說明要怎麼辦答勝訴的機回才會比較大,以下
法院申明異議,勝訴機會一半一半,主張當時路上有多台車輛,並不知道警察當時是向那一台車輛示意攔車,600公尺的距離以高速公路的車速不過是10幾秒, 就算要攔停你的車,在高速公路上怎麼可以說停就停,至少也該在行車安全不妨礙其他用路人的情況下讓你慢慢切出外側車道,而且警車既然可以跟到30.7公里為何不再示意攔停一次?所以主張當時並沒有不服攔停之意圖.
去申訴看看吧,法官都是自由心證,每位判決都不同
而且申訴也是我們的權利
不過當事者好像有違規的事實
既然是違規在先,建議是別浪費時間
乖乖的繳一繳罰款,再裝一下LI,才不會被測出速度
值勤人員自動會找下一台違規者領業績
[
本帖最後由 chern 於 2009-7-31 09:26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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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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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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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31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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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新證據法專欄,說的很詳細.
舊的資料請參考:
http://www.ptc.moj.gov.tw/public/Attachment/88211342155.pdf
警察使用手持雷達或雷射測
速儀器為超速測速後,因無相片為證據,其至
法庭陳述舉發過程之證據證明力,因刑事訴訟
採自由心證主義,對於證據之證明力,原則上
未設有限制,而由法院自由判斷,只要以直接
審理方式,使警察到庭具結並且就其舉發過程
觀察結果報告,以擔保其真實性,而法院就其
直接供述,了解內容,進而從警察證人陳述態
度、表情與舉動變化,以及其與被舉發人無關
係之前提,只要無誤認之可能(註54),應可確
認證言可信性(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九四
號判決)。
實務案例如:「執勤警員係以手提式雷射槍
測速器測獲該車行速達一一九公里,經開啟警
示燈和出示指揮紅旗攔車稽查,惟受處分人車
輛未停車受檢,經尾隨後始攔停索閱相關證
件,並請駕駛人下車察看雷射槍測速器鎖定之
超速數據及告知違規行為,並依法開單舉發,
異議人雖堅稱當時未超速,且當場未獲告知違
規事實及採證紀錄。異議人雖主張警員舉發有
誤,並稱其父、弟可資證明,但經訂期卻未遵
期到庭供證,則本件既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舉
發之警員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執勤警
員本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舉發,
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異議意旨片面主
張舉發有誤,即難採信(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
年度交聲字第四五六號裁定)」。(未完待續) 􀀼
(本文作者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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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EHBK
於 2009-7-31 09:00 發表
所以我的疑問是...
手持雷射槍,沒有照片,
但還是可以寄罰單給車主,
車主收到後若不服申訴,
要求舉證,
假設照片拿不出來,
法官也會依信任職勤人員而採信警察的說詞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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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EHBK
於 2009-7-30 21:28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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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速度超過規定最高速限(20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 , NTD 3500
國道三號南下30.1公里
2. 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 , NTD 7000
國道三號南下30.7公里
= ...
除非有LI,不然超速就應該乖乖停下來頒獎,如果紅斑馬有揮揮手,那就更應該去領獎.你這個案應該是紅斑馬有揮揮手叫你朋友停(嗎?)你朋友跑了,紅斑馬不快樂,上前去錄影取證.紅斑馬想說攔下就沒有第2張業績了.所以沒有好的配備,黃金腳就採小力,不然還是認命吧.
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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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雷射測速證據(上)
全篇功課看完
發現以下重點,提供參考
至於目前之科技設備,警察使所用之手持雷射測速槍在測得超速違規後,雖無法列印相片以之為物證(註39),但執勤交通警察使用手持雷射測速槍之科學儀器,親自操作瞄準並在螢幕上見到超速之數據,
警察本身即屬於人證
,只要能到交通法庭具結作證,陳述所見超速情形,並接受詰問,在證據證明力方面,因警察為公務員與被舉發違規者並無任何怨隙,所陳證明力自然甚高,
除有反證以外,應認為有高度之證據證明
至於警察使用手持雷達或雷射測速槍,因無法列印超速違規相片為證據,警察至法庭作證時,
只要依法具結
,則依據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之規定,
其證言即得作為證據
,雖無舉發超速違規之相片,但因其為執法之公務員與違規者並無關係,所為陳述之證明力較高於違規者之陳述,交通法庭仍宜以警察陳述舉發超速經過之供述證據為證據(註45),不過警察如有其他證據可得舉證之可能,仍宜盡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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